[汽柴油]:《汽柴油流通管理办法》解读 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前言:2025年02月0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健全成品油流通跨部门监管机制,加强成品油流通重点领域监管,促进成品油流…

前言:2025年02月05日,国务院办公厅推出关于推动汽柴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完善汽柴油流通管理制度、健全汽柴油流通跨部门监管机制,加强汽柴油流通重点领域监管,促进汽柴油流通现代化发展并提出了保障举措自意见出台,《汽柴油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汽柴油流通领域基础性规章,《办法》共六章44条,涵盖准入管理、经营规范、监管机制等全流程,对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均做出明确规定。

1、“审批制”到“备案+许可+强监管”的转变

明确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具体要求。规定汽柴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实施主体,备案办理及其变更、回执注销、回执有效期等要求;统一汽柴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相关规则,规定许可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及时限、许可变更以及证书版式、有效期、使用规范等要求。

准入实行双轨制

①批发/仓储:全面推行线上备案制(“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办理,回执有效期≤3年)。

②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证书5年有效期,明确“一站一证”原则)。

新版管理办法对批发、仓储环节全面实施备案制(旧版为许可制度),而零售端仍然实行许可制度,但取消了“3年供油协议”证明。这意味着合规企业的前置成本将显著降低。

2、规定企业经营要求 构建合规公平的竞争环境

规定汽柴油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购销存数据。明确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要求。

1、订购合规: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或备案批发企业购油(仓储代储需验证来源)要求批发企业未达成备案的需达成备案,据悉个别企业已经接连收到备案通知,开始提交备案资料等待审核。

2、销售合规:批发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汽柴油批发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汽柴油,而不是直接面向终端用户提供加注服务。该规定明确了批发企业只能从事贸易行为,不能有类似零售的直接加注行为,避免批发企业借批发之名行零售之实也规定了汽柴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汽柴油。

3、数据合规:强制按月报送购销存数据至监管平台。

总结来看,该规定是对汽柴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边界的厘清。通过规范批发企业行为,可致使汽柴油销售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保障正规零售企业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减少违规竞争和非法经营行为

3、监管升级 “数字化+跨部门联合”

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地方建立汽柴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汽柴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异常状况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要求编制汽柴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年度检查,要求加强数智化监管和信用分级监管等。

与过往相比,本次最大亮点之一是跨部门联合监管+数字化全链条合规。

全链条管控:建立企业名录+信用分级管理+年度检查

数智化手段:推行“现场+非现场”双检查模式,跨部门数据协同。

从准入到经营,所有数据将同步推送至商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为汽柴油消费税落地提供技术和数据基础。

4、办法的推出将进一步推动汽柴油行业高质量发展

汽柴油流通管理办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汽柴油市场向合规、公平、健康的方向发展,加速市场的合规化良性竞争,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1、‌保障基础资源安全稳定汽柴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该办法通过统一备案和许可规则,确保流通环节安全可靠,撑持国民经济运转和人民生产生活需求 。

2、‌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明确批发、仓储备案和零售许可的具体要求(如备案主体、变更流程、证书有效期等),以及企业需遵守的经营规范(如定期报送购销存数据、执行油品购销标准),减少行业乱象,促进行业自律 。

3、‌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要求建立企业名录、实施日常检查及年度检查,并推广数智化监管和信用分级监管,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执法协同性 。

4、‌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国家推动汽柴油流通转型升级的关键措施,该办法通过优化管理框架,引导企业向绿色、高效方向发展,响应高质量发展战略 。

附: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解读《汽柴油流通管理办法》

近日,商务部印发了《汽柴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汽柴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转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内汽柴油市场显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汽柴油流通管理工作。2025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汽柴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以下简称国办5号文)从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协同监管、促进转型发展等方面做出系列部署,推动汽柴油流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定国办5号文精神,规范国内汽柴油市场秩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出台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商务部于2022年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全面梳理汽柴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赴地方、行业协会和汽柴油流通企业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办法》初稿形成后,商务部多次通过专题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企业以及公众意见,经认真研究吸收,对照国办5号文要求进一步修订,最后形成了《办法》推出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汽柴油流通管理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对汽柴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汽柴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并依据国办5号文明确地方行政执法的责任部门。

(二)明确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具体要求。规定汽柴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实施主体,备案办理及其变更、回执注销、回执有效期等要求;统一汽柴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相关规则,规定许可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及时限、许可变更以及证书版式、有效期、使用规范等要求。

(三)明确企业经营应遵循的规范要求。规定汽柴油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购销存数据。明确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要求。

(四)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地方建立汽柴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汽柴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异常状况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要求编制汽柴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年度检查,要求加强数智化监管和信用分级监管等。

(五)明确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国务院文件授权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明确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等具体情形,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闭环。此外,针对违反《办法》的相关行为,按照情形严重程度,分档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做到过罚相当。

(六)明确相关定义和实施要求。规定汽柴油、汽柴油零售网点等定义,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使实施更具确定性、可预见性。

《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商务部将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内容,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汽柴油市场健康发展。

山东地炼报价,找车用车,铅封,罐车轨迹查询,添加 微信:weiluobang888 备注:网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87683573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eiluobang.com/11862.html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